执行实务系列
第48篇|财产保全后,对方提供担保能不能置换被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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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诉讼中申请保全,把对方账户、房产或股权冻住后,对方常会提出:我提供担保,你把原来的保全解除。法院能不能同意?
可以置换,但担保必须充分有效。
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法院要审查担保价值、权属、变现能力、权利负担和后续执行便利性,不能用难处置资产替换高流动性资产后损害申请保全人利益。
是否由审判部门还是执行部门审查,要看原保全裁定。
如果保全裁定指向特定财产,通常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审查置换;如果裁定只是概括保全一定金额,具体查封冻结由执行部门实施,置换申请可能由执行实施机构审查处理。
申请保全人不同意,不必然阻止置换。
法院通常会听取申请保全人意见,但除保全标的本身就是争议标的等特殊情况外,是否置换仍应回到担保是否充分有效、是否有利于未来执行这一标准。
律师实务提醒
反对保全置换时,不要只说“我不同意”。要具体说明替代担保的价值不足、权属不清、流动性差、已有负担或将来执行成本过高。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下册第五章第一节“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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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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