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的,不消灭基础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施工人可选择票据追索或依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
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案件简介
- 2017年9月2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 2018年3月,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双方签订结算协议。
- 2020年4月28日,发包人就工程尾款向承包人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 2021年5月7日,汇票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 诉讼中,法院认定票据未实际兑付,基础施工合同项下的尾款债务尚未清偿。
争议焦点
发包人交付商业承兑汇票但票据到期未兑付时,基础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已经清偿?
裁判要点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持票人既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依据基础施工合同请求尚未清偿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规定,原告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及票据权利,其按照基础的法律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认定案涉汇票记载的票据金额范围内的495297.50元工程款未实际支付,被告应当继续支付。
二、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但票据未实际兑付的,工程款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并应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给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但因承兑汇票未按期承兑,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仍属违约。故应按贷款利息支付承担逾期责任,按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以工程款人民币4952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廊坊中院(2022)10民终16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15-005)
实战指南
一、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基础工程款债权不因票据交付当然消灭。本案裁判要旨区分了票据追索权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原因债权请求权,持票人可以依法选择相应路径。判断工程款是否已经清偿,应查明当事人约定的是交付票据即完成清偿,还是以票据实际兑付为付款完成条件。收票文件如果只记载票据金额,却没有放弃基础债权或者清偿约定,票据拒付后仍需审查原工程款债务。施工人不能只凭“收到的是空头票据”主张全部款项,还应说明每张汇票对应哪笔结算款及未兑付后的余额。
二、票据状态和工程款余额,应以两组能够逐笔对应的证据证明。汇票号码、金额、背书链、到期提示付款和拒付证明,用于说明票据权利是否发生及目前状态;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付款承诺、收票确认和对账材料,则用于证明基础工程款债权。两组材料应按票据逐笔对应,扣除已经实际兑付或者另行清偿的金额。只有票据而无合同结算资料,可能不能完整证明工程款余额;只有工程款对账而未保留拒付材料,也会影响票据路径。证据目录宜分别设置票据事实和基础关系两个部分,并在金额表中建立对应编号。
三、接受票据支付工程款时,应预先约定拒付后果并防止重复受偿。施工人在结算或者收票时,可以明确票据交付仅为支付方式,未实际兑付不视为工程款清偿,并约定拒付后的利息、退票和追偿配合;发包人则应确保票据来源、背书和清偿确认可追溯。发生拒付后,权利人选择票据追索还是基础合同请求,应比较责任主体、时效和管辖,并在诉讼中说明另一条路径的行权状态,任何一笔款项已经受偿后都应相应扣减,避免重复清偿。涉及多手背书、金额较大或者付款链条复杂时,宜由专业律师先核对两类请求的条件和期限。
延伸阅读
一、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但票据未实际兑付的,不当然消灭基础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
案例1:某公司、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出具四张共计2800万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但四张汇票到期后,某置业公司并未实际兑付。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明确“由于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期承兑”,截至目前某置业公司并未偿还此款项,因此某置业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800万款项。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利息,是基于双方之间《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因利息的支付就认定280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某建设公司有权要求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查看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