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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施工单位没有涉海资质,海上风电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施工人不具备海上风电工程所需资质和施工能力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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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不具备海上风电工程所需资质和施工能力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

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裁判要旨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案件简介

  1. 2021年6月,双方就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安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预付工程款并取得保函。
  2. 2021年8月,受托船舶到达风场外围,但施工配置始终未能满足海上风机吊装要求。
  3. 2021年9月,受托施工企业申请解除合同,施工人同意解除。
  4. 此后,双方因预付款返还、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和保函责任发生争议。
  5. 审理中,法院围绕海上风电施工是否需要特定资质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进行审查。

争议焦点

施工单位不具备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且合同无法履行时,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返还责任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

一、海上风电施工需要特定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资质等级的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决定其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进行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需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有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现因上海某风电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海某风电公司应向原告返还500万元预付款。

二、施工合同无效后,解除合同和按有效合同主张违约金均失去前提,损失分担仍应结合双方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认定。

原告诉请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已不具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同时,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虽辩称原告在发包时未审查其资质、过错为50%、应承担一半成本支出等,但其未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有关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

案例来源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72民初153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115-001)

实战指南

一、海上风电施工合同的效力,应由具体施工内容和相应资质要求共同决定。本案裁判要旨记载,施工单位既无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导致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因而应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合同无效。处理同类项目时,不能笼统使用“涉海资质”作为结论,而应先界定合同实际包含港口航道、海上安装、船舶作业还是一般设备租赁,再核对签约时对应的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能力要求。如果真实工作内容不属于需要该项资质的施工范围,合同效力评价可能不同,必须避免从项目名称直接推导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已履行利益返还与损失责任应按各自事实分别处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所有款项均按有效合同的违约条款结算。预付款是否返还、已经完成的工程能否折价补偿、设备调遣或者停工损失由谁承担,仍需结合实际履行程度、工程质量、成果是否交付以及双方过错分别判断。施工人应保存工程量、验收、交付和成本资料,发包人则应固定资质审查过程、整改通知、施工受阻原因及具体损失;仅证明施工人无资质,尚不能自动证明每一项损失金额。诉讼请求宜把返还、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分项列明,避免混用有效合同下的付款逻辑。

三、涉海项目签约前,应书面核验资质、履约能力和担保文本。发包人不能只依赖施工单位的口头承诺,施工单位也不能以普通建筑资质承接依法要求特殊能力的工程。投标和进场前,应将资质证书及适用范围、设备和船舶条件、人员资格、类似项目能力、行政许可和分包安排形成书面审查记录;合同中还应约定资质不符时的停工、退出和费用处理。若项目设置保函,索赔期限、受益人、触发条件及保函是否独立于基础合同也需单独审查,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便直接推导担保责任。项目技术和担保关系复杂时,宜由专业律师与工程人员共同完成签约审查。

延伸阅读

一、自然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而承接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施工承包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案例1:吴某义、高某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474号]

案中,某公司就其承建的威宁县凤山路延伸段工程,与吴某义、高某清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该合同,吴某义、高某清的施工内容包括平基放线、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场内调配及外运、弃渣等。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施工人需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而吴某义、高某清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二、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工程验收合格时,工程价款及法定孳息仍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案例2:张某敬、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86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敬冒用某公司名义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借用他人资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张某敬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张某敬主张工程款应当包括利润在内。一审法院关于张某敬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其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润的认定,属认定不当。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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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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