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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消防、空调安装工程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吗?

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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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件简介

  1. 2020年5月15日,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建设案涉项目。
  2. 此后,总包单位将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
  3. 2020年11月至12月,总包单位通知分包人确认已完工作界面、工程量并提交资料。
  4. 2021年11月29日,基层法院将纠纷按承揽合同移送合同约定法院。
  5. 2022年3月29日,广东高院认定消防及空调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撤销移送裁定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消防、空调安装工程纠纷是否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点

一、消防及空调工程包含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并直接附着于建筑工程的,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广东高院(2022)粤民辖13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115-002)

实战指南

一、消防、空调安装合同的管辖,应以施工成果的工程属性为依据。本案裁判要旨之所以将消防、空调安装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因为施工不仅涉及设备安装,还包括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成果直接添附于整体建筑并服务于其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案件定性不能停留在合同写的是采购、安装还是技术服务,而应查明实际工作是否包含固定管线、消防系统、暖通系统及建筑配合施工。反之,若合同仅为成套设备买卖并附带简单调试,未形成与建筑物固定结合的系统,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仍需根据真实履行内容另行判断。

二、证明安装工程属于建筑组成部分,应围绕固定连接和系统功能举证。工程量清单、施工范围说明、竣工图、隐蔽管网记录、消防验收、系统联动调试以及总包确认的工作界面,能够说明施工成果与建筑物结合的程度,并据此连接工程所在地与专属管辖规则。当事人如只强调设备型号、采购价格和到货记录,容易把案件呈现为普通买卖纠纷;同时,设备价款、安装工程量和建筑配合内容也应分别列示,以便法院识别当前请求的主要对象。上述证据还会影响后续工程量和结算审查,宜在立案阶段即按设备、安装和隐蔽工程三类整理。

三、合同名称与履行事实不一致时,应先按真实施工内容选择法院。当事人不能通过把合同命名为采购、维保或承揽,改变依法应当适用的专属管辖。发生争议后,应先根据施工图纸、现场签证、验收调试和价款组成确定实际法律关系,再核对工程所在地及级别管辖;如果案件主要围绕建筑工程组成部分的施工、质量和价款展开,工程所在地法院通常仍是审查重点。对发包人而言,招标及签约文件应准确区分设备供应和施工责任;对施工人而言,应保留固定安装及系统验收资料。项目金额较大或者合同内容混合时,宜由专业律师在起诉前完成案由和管辖审查。

延伸阅读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1:某建筑装饰公司、余某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33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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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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