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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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件简介
- 2014年2月,施工人以第三人名义承接案涉装修工程,双方围绕工程履行发生争议。
- 2019年2月14日,工程所在地法院依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将案件移送合同约定法院。
- 2020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指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
裁判要点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1-2-115-003)
实战指南
一、装饰装修纠纷是否专属管辖,应结合施工成果与不动产的联系判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案由名称中最狭义的一类,装饰装修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也可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裁判要旨已经将装饰装修合同纳入这一范围。具体案件仍应核对装修对象、施工地点、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固定附着以及争议是否围绕价款、质量或验收展开;如果只是家具采购、软装陈设或者可独立交付的商品买卖,法律关系可能不同,不能仅因合同中出现“装修”二字便直接适用专属管辖。
二、起诉材料应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对应哪一处不动产。工程所在地法院取得管辖的事实基础,应由具体施工对象和地址共同确定。装修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物业交接记录、消防报验、现场签证、照片及发包人确认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装修成果与特定建筑物之间的联系。合同同时包含设备采购和现场装修时,还应分别列明金额、交付方式及当前争议所指向的履行内容,说明案件为何主要属于不动产施工争议。若当事人只提交付款凭证或者一般承揽合同,法院可能无法判断项目性质,也可能给对方留下主张买卖或普通承揽管辖的空间。
三、多地装修项目不能只约定一个法院处理全部争议。连锁门店、酒店、展厅等项目常出现合同签订地、双方住所地与施工地点分离的情况,但专属管辖仍应落到发生争议的具体不动产。立案前应逐店核对合同附件、工程地址、施工范围和验收材料,判断各项请求是否可以在同一法院处理;不同项目彼此独立时,统一管辖条款未必能够发生预期效力。项目管理中还应将每个门店的签证、消防报验和结算资料分别归档,使管辖事实与价款事实保持一致。金额较大或者跨区域项目较多时,可由专业律师提前评估是否需要分案以及保全措施如何衔接。
延伸阅读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1:某建筑装饰公司、余某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33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否则不发生排除法定管辖的效力。
案例2: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时难以知悉争议实际发生的金额和相关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明确,在约定法院所属或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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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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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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