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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交付不动产时,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着房子怎么办? ——《执行案件办理实务》解读第45篇

执行依据明确要求腾退或交付不动产时,执行目标是转移占有。第三人仅因被执行人的安排占用房屋,通常不能阻止腾退;其主张独立实体权利的,应通过执行异议或诉讼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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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系列

第45篇|房屋腾退、交付不动产时,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着房子怎么办?

阅读前瞻

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房屋腾退执行普法图

判决写明“腾退房屋”“交付不动产”,但对方继续占着不搬,甚至安排亲属、租客、员工占用。执行到这一步,难点已经不是找财产,而是恢复占有。

交付不动产执行,核心是转移占有。

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不同于金钱债权执行,不以拍卖变价为中心。法院要做的是解除原占有人占有,使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依据确定的不动产。

第三人占有,不当然阻止腾退。

如果第三人的占有来源于被执行人,或者不能提供足以对抗交付请求的独立权利,法院可以将其纳入腾退工作一并处理。第三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应通过异议或诉讼程序提出。

“唯一住房”不能当然对抗交付判决。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生活必需住房有特殊保护规则。但执行依据已经确定交付居住房屋,并已给予必要宽限期的,被执行人通常不能仅以“生活必需住房”为由拒绝交付。

律师实务提醒

腾退前要做现场调查、占有人身份核实、物品清点、公告送达、风险预案和安置衔接。真正的执行攻坚,往往败在前期准备不细。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下册第四章第一节“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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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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