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31篇|哪些财产不能执行,养老金、公积金、保证金能不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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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金钱债权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都可以执行。但某些财产因保障生存、公共利益、专款专用或担保功能,执行时要区别处理。
贷款账户不能当成存款账户执行。
银行贷款账户记载的是银行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账户余额本质上不是被执行人的资产。法院不能通过冻结贷款账户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但贷款保证金账户、缴税专用账户等,性质不同,应另行判断。
养老金、公积金可以执行,但必须保留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可以冻结、扣划,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费用。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提取条件、保障基本生活和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但一般应作为补充性、后置性措施。
保证金和专项资金,要先看设立目的和担保功能。
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可以冻结但通常不得扣划,丧失保证金功能后才可能扣划。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性收购资金、党费、工会经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原则上不得随意执行。
律师实务提醒
债权人申请执行特殊账户前,应先查明账户性质、资金来源、监管规则和是否仍承担担保或专项支付功能。被执行人主张豁免,也要拿出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证据,不能只靠账户名称抗辩。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三章第一节“金钱债权执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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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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