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29篇|被执行企业没财产,执行案件能不能转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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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被执行企业没钱可供执行,不一定只能终本。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把单个债权人的执行程序,转入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的破产程序。
执转破首先要求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执转破通常需要同时满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任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然人被执行人一般不适用这一机制。
无财可破重在高效退出,有财可破重在先控后分。
无财可破的“僵尸企业”,破产程序可以依法清理退出。有财可破但不具备重整价值的,执行程序中可以先行调查、控制、处置财产,但分配应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完成,避免个别债权人抢先受偿。
移送破产后,执行措施要做好衔接,避免脱封。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破产受理前,查封冻结措施不应脱节;受理后,财产和价款应依法移交破产法院或管理人。
律师实务提醒
债权人考虑执转破时,要看目标企业是否还有可追资产、可撤销交易、未缴出资、股东清算责任等线索。破产不是“放弃执行”,而是换一个程序集中清理。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二章第七节“五、执转破程序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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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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