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26篇|执行中止、暂缓执行和终本,到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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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执行案件停下来,未必都是同一种停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本程序都会让执行暂时不往前走,但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中止执行,是法定事由出现后的暂时停止。
中止执行是因为出现法定情形,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待障碍消失后恢复。它可能是整体程序中止,也可能只是特定执行行为中止。中止不等于债权消灭,也不等于案件彻底结束。
暂缓执行,常与担保、和解或特定审查有关。
暂缓执行更像是对某些执行措施按期限暂停。比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届满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甚至执行担保财产。
终本是结案方式,但不是债权消灭。
终本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不能处置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发现财产,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有查封、限高、失信等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仍可能继续有效。
律师实务提醒
收到“中止”“暂缓”“终本”文书后,先看文书性质、适用理由、是否可救济、是否保留查控措施。不要只看案件状态显示“结案”,就误以为执行权利没了。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二章第七节“执行程序的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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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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