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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其名下银行存款系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进行冻结?

执行中涉及配偶,是“一人负债、全家牵连”的高频争议——登记在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个人债务能否拍卖夫妻共有房屋?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边界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析产程序的启动、配偶救济路径的选择,裁判尺度不一,暗藏诸多风险。本组

涉配偶执行 →

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

阅读前瞻

执行中涉及配偶,是“一人负债、全家牵连”的高频争议——登记在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个人债务能否拍卖夫妻共有房屋?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边界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析产程序的启动、配偶救济路径的选择,裁判尺度不一,暗藏诸多风险。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涉配偶执行疑难,拆解共有财产处置规则与异议应对策略,助您理清权属、守护家庭资产。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件简介

  1. 2022年3月25日,济宁市开发区法院判令高某某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2. 案件进入执行后,济宁市开发区法院查明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某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执行,该院遂决定查询其配偶张某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3. 经查询,该院发现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十七万余元,遂依法冻结该账户部分存款,并及时通知张某某。
  4. 张某某拟向济宁市开发区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主张该账户存款系其与高某某的共同经营收入。法官向其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后,张某某表示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高某某所负给付义务。
  5. 2022年11月24日,济宁市开发区法院裁定确认涉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案件予以结案。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其名下银行存款系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进行冻结?

裁判要点

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该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案例来源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济宁市开发区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7-5-101-005)

实战指南

一、法院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入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财产。债权人应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线索,以推动执行程序。若配偶主张存款系其个人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财产被冻结乃至分割执行的法律风险,相关方应提前梳理财产来源并备好证据。

二、共有财产被冻结后,共有人协议分割可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走向。

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认定有效,并相应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份额的查封。这意味着配偶方若对冻结无异议并同意以特定财产履行债务,可视为达成事实上的分割。配偶方需审慎评估,若不同意分割或对份额有争议,应及时通过执行异议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自身财产份额被直接处置。

三、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受限于其是否主动提起析产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共有人仅主张排除执行而未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可能在整体处置后为其保留相应份额。案外人若认为被冻结财产中有其独立份额或属个人财产,必须积极、及时地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析产诉讼来明确权利边界。消极等待或仅提出口头异议难以有效阻却执行,存在丧失财产权益的重大风险,此类专业诉讼程序复杂,宜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延伸阅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于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该房产因登记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非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排除执行。

案例1:杨某彬、孙某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339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沈某金与孙某华于1988年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购买上海市长宁路两套房产,案涉房产系孙某华与沈某金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沈某金一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杨某彬与沈某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孙某华并非义务人。因此,孙某华作为案涉两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对其享有的份额排除杨国彬的执行。

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若未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或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分割,仅请求排除对特定共有财产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为保障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可在对案涉房产整体处置后,为其保留相应共有份额。

案例2:某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64号]

案外人孙某莲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要求对涉案五套房产全部阻止执行,而是请求将其中一套未被拍卖的房产作为总体房产中配偶应得的份额予以保留。孙某莲举示的证明其与扈某全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有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双方也有共同的婚生子,没有离婚登记记录,尤其是民政部门作为负责婚姻关系登记的机关,其出具的证明具有公信力,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某宇公司虽持异议,但其仅对证据真实性提出怀疑,没有证据足以否定孙某莲的举证。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孙某莲与被执行人扈某全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并无不当。由于孙某莲并未提起析产诉讼或者证明其与扈某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据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对孙某莲提出的排除对该套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此某宇公司也是认可的。因执行债务系扈某全个人债务,仅能执行扈某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故本案一、二审法院在驳回孙某莲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将五套执行房产综合对待并为孙某莲保留一半的份额,此种处理方式是妥当的。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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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并在多家国内律师事务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刘梦阳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办理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过十亿元。办案中注重案件细节与程序衔接,围绕事实、证据及客户的实际目标,统筹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各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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